《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分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若胎儿在出生时是活体,则享有保留份额的继承权;
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则胎儿的继承权自始不存在;
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死亡,则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就属于他的遗产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